西北工业大学学科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10: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8 年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优化学科结构布局,完善学科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学科内涵式发展,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和《高等学校加快 双一流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任务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动态调整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学校转型发展和学科综合布局为出发点,以学科建设水平为参考依据,按照分类指导,有进有出,突出特色,优化结构的工作思路,整合学科资源,聚焦优势学科,致力打造优势工科、扎实理科、特色文科,推进医工交叉,为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一流学科生态体系奠定基础。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三条 学科动态调整方式分为培育、增列和撤销。

第四条 培育学科原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研究方向紧跟国际前沿热点,填补领域空白;

(二) 满足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精尖急缺人才培养的需求;

(三) 符合学校转型发展和学科综合布局。

第五条 增列学科原则:

拟增列学科须满足国家《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的要求,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经过培育的学科;

(二) 拥有全球视野和世界一流水平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创新团队,具有重大成果产出潜力的学科。

第六条 撤销原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学科发展长期滞后,学科声誉较差;

(二) 人才培养质量低,社会评价不高;

(三) 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缺少高水平学术带头人;

(四) 原则上专任教师数未达到国家《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要求 50%的理工门类学科;

(五) 内涵相近的学科在全国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以下简称全国学科评估)中排名均未进入前 20%,且不能同时满足国家《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要求;

(六) 在全国学科评估中排名较低,原则上:理工门类学科排名在 50%以后(C 档及以下);其他门类学科排名在 70%以后(未上榜);

(七) 学科自评估不合格。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七条 对符合培育原则的学科启动以下程序:

(一) 相关学术带头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培育学科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学科培育方案,并向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 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结合学校发展需求,对培育方案进行审定,确定拟培育学科。

第八条 对符合增列原则的学科启动以下程序:

(一) 相关学术带头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增列学科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学科申报方案,并向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 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结合学科发展现状对申报方案进行审议。

(三) 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对审议通过的学科申报方案进行论证。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审议结果,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对拟增列学科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是否同意增列。

(五) 校学术委员会对拟增列学科进行审议。

(六) 校长办公会对拟增列学科进行审定,最终确定拟增列学科。

(七) 学校对拟增列的学科相关材料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上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第九条 对符合撤销原则的学科进行预警并启动以下程序:

(一) 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召集拟撤销学科负责人及学院主要负责人进行情况说明。

(二) 学科负责人及学院主要负责人须向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申请及方案。

(三) 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定。

第十条 学校以下一轮全国学科评估结果为撤销的主要依据,对确定撤销的学科启动以下程序:

(一) 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召集拟撤销学科负责人及学院主要负责人进行情况说明,并结合学校整体发展需求,组织相关学院形成撤销方案。

(二) 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对拟撤销学科进行审议。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审议结果,对拟撤销学科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撤销。

(四) 校学术委员会对拟撤销学科进行审议。

(五) 校长办公会对拟撤销的学科进行审定,最终确定拟撤销学科。

(六) 学校对拟撤销的学科相关材料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为 1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上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将于 2020 年后定期组织开展学科自评估。

第十二条 对于所有学科(含增列学科),学校将通过学科自评估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撤销学科,实行两种调整方式:一是整体转并进入其他学科,作为二级学科方向进行建设,或整体转入学校相应的研究中心;二是直接撤销,由学校统筹安排学科资源。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由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1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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